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晨,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施敦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死亡)。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 磊

审判员 丁忆春

审判员 宋兴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