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7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家武,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晨,安徽许继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擎,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综合工业园区1幢。
法定代表人:施敦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文,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死亡)。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晟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许 磊
审判员 丁忆春
审判员 宋兴彬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冰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