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