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602民初1005号
原告:***,男,198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杜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姼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