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