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21民初2905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7114822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淮北市东兴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元,减半收取28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