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长钢机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冉双、四川长钢机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781执恢3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伍家荣,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远良,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冉双,男,生于1969年5月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
被执行人四川长钢机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江东东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绵法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0)江油执行字第11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受理上列申请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冉双、四川长钢机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2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冉双、四川长钢机电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00)绵法经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00)江油执行字第1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 兵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