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0404号
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卢洪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东,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委托代理人:殷文超,北京市中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李珏曦,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司鹏宇,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鼎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