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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1116.36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67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