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21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汕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县南郊供排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马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151116.36元;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67元的相应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