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保112号
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陕0423民初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被申请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民初1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解除保全。本案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