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423执600号
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3)陕0423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商砼款2085448.2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合计19415.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656元;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2587792.71元,扣缴执行费27656元,剩余案件款2560136.71元已支付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及委托的代收账户中。至此,申请执行人泾阳左传工贸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2023)陕0423民初1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已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423执60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