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陕西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108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秦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3号伟丰花园14栋1**8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总经理。 被告:**。 被告:陕西海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团结南路10号睿中心2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陕西省西安市航天基地东长安街6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阔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海阔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2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且原告**亦在案件立案后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 娟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