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1民初2555号 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338582634Q。 住所地:韩城市新城区五星路西宏阳佳苑办公室40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智彬轩,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694946588J。 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黄河大街中段。 负责人:**,系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536516。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EE**18号裙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98元减半收取5849元,由原告陕西宏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