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1002民初9135号 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325号10楼(实际楼层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45482236。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亘生,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421号(抚州市迎宾大道高速下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100492610832H。 法定代表人:***,职务: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病案数字化制作费751009.32元;2、判令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向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75978.8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2年10月24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4、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病案数字化翻拍250万页,单价0.12元/页,合同总价30万元,支付方式为验收合格一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总价的90%,余款10%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此后原告每翻拍完成250万页病案后,向被告申请验收,被告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或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验收期满后的一周内,被告应支付原告该批250万页病案的制作费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人力、物力积极履行合同,截止2017年8月14日,原告已完成病案数字化制作250万页并经被告验收合格,2017年10月25日被告支付原告27万元,余款3万元经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除以上合同约定翻拍250万页以外,鉴于原告的服务质量优良且被告的病案持续生成,为了保持被告病案管理方式的连续性、稳定性,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合同约定由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病案数字化服务,并陆续签订《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二期项目合同书》、《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数字化项目合同书》,原告共计另按被告要求完成病案数字化制作12508411页,所有完成制作病案均经被告验收确认合格。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其中6500000页病案数字化服务费用,剩下6008411页病案数字化服务费用共计721009.32元至今未付。综上,原告共计完成病案数字化制作15008411页,被告共计应付1801009.32元,但被告至今仅支付1050000元,仍欠付751009.32元。另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金额万分之五/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原告因寻求救济途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第一份合同是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总价为30万元,30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后期的履约保证金;2018年6月份签订的第二份合同,合同总价为55.2万元,超拍了5766699页,这份合同事实上被告已经支付了55.2万元,超拍部分没有支付,之所以没有支付根据招标文件及原告的响应文件,该项目约定了扫描2015年-2017年病案,2007-2017年也拍了部分,2015年-2017年我方认可,之后的属于超拍我们不认可,2015年是1605196页,2016年1762297页,2017年1934924页,根据招标文件及原告响应文件,2015年-2017年3年之外的病案翻拍数量属于原告工作范围,只是有页数没有具体价款,超拍页数为576699页乘以0.12元就是具体价款,第三份合同2020年4月份约定的总价款为22.8万元,约定的页数为190万页,原告超拍了241712页,被告是按照合同的金额被告支付了22.8万元,对超拍的部分没有义务支付,根据2020年4月份合同第三页第二条的规定,不应该超过合同价款对应的工作量,第四页的第3条第二款也明确约定了,原告如果超出的合同应该要停止翻拍,被告没有义务支付超出部分。第四份合同2021年3月份签订的,原被告双方已经履约完毕,没有争议。我们认为欠了原告3万元履约保证金,这部分可以在双方合同关系结束之后,我们可以归还3万元,第一项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存在有恶意违约的情况,逾期违约金不应该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9日,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甲方)签订了一份《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LZ-20161229-236),由乙方利用自有设备为甲方提供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服务工作,合同第四章“标的、数量及价款”中第1条“合同标的”约定,病案数字化基础服务每页单价0.12元计算;第2条“病案数字化制作数量”约定,本合同签署后6个月内,甲方将委托乙方制作不少于250万页病案数字化基础制作的病案。具体数据以实际翻拍数量计算。第3条“费用支付方式”约定,病案首次翻拍验收250万页合格一个月内付合同总价30万元的90%,余款10%在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此后乙方每翻拍完成250万页病案后,向甲方申请验收,甲方应当在一周内完成验收。验收通过或甲方逾期不进行验收的,验收期满后一周内,甲方应支付乙方该批250万页病案的制作费3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后,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入场进行现场翻拍病案工作。第九章“违约责任”约定,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按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前部损失,以及乙方因寻求救济途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 2018年5月,经抚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抚州市东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就其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二期(2015-2017年病案)采购进行竞争性谈判,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为552000元。2018年6月12日,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甲方)签订了一份《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二期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LZ-20180612-327),合同第1条约定病案数字化基础服务每页单价0.12元计算;第2条约定本合同签署后5个月内,甲方将委托乙方制作460万页病案数字化基础制作,具体数据以实际翻拍数量计算。 2020年4月20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数字化项目合同书》(合同编号:LZ-20200402-009),合同第1条约定病案数字化基础服务住院病案每页单价人民币0.12元;合同第2条约定:甲方将委托乙方制作不少于1900000页病案数字化基础制作,具体数据以乙方实际翻拍数量计算,但不应超过合同价款对应的工作量。第3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中标价22.8万元,验收合格后支付。 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至2017年6月30日,完成了2500000页病案翻拍,2017年4月24日至2017年8月30日完成了2500000页病案翻拍,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10月25日完成了2500000页病案翻拍,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24日完成了2500000页病案翻拍,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4日完成了915469页病案翻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了2141712页病案翻拍,2017年12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完成了1951230页病案翻拍。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室分别于2017年8月14日、9月12日、11月17日、12月24日、2018年4月4日、2021年4月1日对上述数字化病案进行了验收,确认了以上病案翻拍页数,并在七份数字化病案制作验收单上加盖“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室”公章,科室负责人吴岱峰签字确认验收合格。以上病案翻拍页数共计15008411页。 2017年8月2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确认收到被告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费27万元,2019年3月26日、2021年2月24日分别开具发票一张,确认收到信息技术服务*病案数字化项目价税合计552000元、228000元。 2021年8月5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一份《关于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数字化项目催款函》,请求被告支付剩余6008411页数字化病案服务费721009.32元。2022年10月10日,原告(甲方)与北京观***(合肥)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由乙方指派律师作为甲方与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程序委托代理人,原告支付了律师费20000元。 庭审中,被告主张,原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签订的合同,合同总价的30万元其中有3万元是后期的履约保证金,如原告坚持认为该3万元为被告欠付的合同款项,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最迟应该在2018年6月份之前主张该笔款项,如果逾期,该笔款项至今也过了诉讼时效。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约定支付页数为460万页,合同总价为55.2万元,被告已支付55.2万元,根据被告方的招标文件及原告的响应文件,该项目约定了扫描2015年-2017年病案,2015年-2017年3年之外的病案翻拍数量不属于原告工作范围,原告超拍了5766699页,对超拍的部分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为22.8万元,约定的页数为190万页,被告已支付22.8万元,原告超拍了241712页,对超拍的部分被告亦没有义务支付。 原告则主张,合同项下3万元余款是尾款不是保证金,第一份合同第四章第3项明确约定了10%余款;该3万元应在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该合同于2017年8月14日验收合格,被告应据合同约定在2018年8月21日前支付,诉讼时效截止2021年8月20日。本案不存在超合同量的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合同第四章第3项“费用支付方式”约定可知,所有后续数字化病案制作均是该份合同的延续,属于同一笔债权,由于医院作为事业单位,案涉病案数字化制作服务属于政府采购,必须有合同才能付款,否则难以通过审计,所以双方通过事后弥补的方式搞了招投标程序,原被告签订的第二期、第三期合同目的就是为了配合医院付款。原告制作数字化病案,首先需要被告向原告提供原始的纸质病案,原告才能利用专业设备进行制作,如果被告不同意“超量”,就没有必要提供原始病案,现数字化病案已经被告验收合格并使用,不应该说超合同翻拍。原告针对上述第一项主张向本院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2月23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科长催讨该笔3万元尾款。 被告向本院的提交了一份“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翻拍情况”,主要内容为:“自2016年开始,我院已开展历史库存病案数字化建设……该项目实施之初,由于现场翻拍病案是由上海联众公司员工入场进行,医院不同年份的病案很多在同一个库房……无法完全根据病案产生的年份进行翻拍,故翻拍人员会产生超量翻拍……因此,造成超量页数6008411页,按之前合同约定翻拍单价0.12元/页,需支付金额721009.32元,由于这些页数没有在合同中有体现,也不能证明是合同纠纷,只是操作过程中,多完成了工作量。信息科建议:按流程,由病案科提出申请,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处理超量翻拍页数的工作量。此外,第一期质保金3万,属于正常履约行为,应该由医院按合同支付质保金3万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合同书、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二期项目合同书、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数字化项目合同书、数字化病案制作验收单七份、数字化病案制作硬件验收单三份、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三张、催款函、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安徽省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结算说明,被告提供的病案翻拍情况及介绍、竞争性谈判文件、2成交通知书、谈判响应文件,合同四份及当事人**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原被告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签订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合同书》、《江西省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纸质病案扫描数字化二期项目合同书》、《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数字化项目合同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全面遵照履行。 关于原被告对第一份合同诉争的3万元是否为原告的履约保证金、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签订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数据集成服务项目合同书》第四章第3条“费用支付方式”约定:“病案首次翻拍验收250万页合格一个月内付合同总价30万元的90%,余款10%在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被告在250万张病案验收合格后向原告支付了27万元合同款,尚欠的3万元款项应当是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余款,该余款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即2017年8月14日起一年后七个工作日内即2018年8月21日前付清,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0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信息***科长催讨该笔3万元尾款,截至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尚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且被告提供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翻拍情况”已自认“第一期质保金3万,属于正常履约行为,应该由医院按合同支付质保金3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3万元余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超拍的数字化病案页数费用的问题。被告主张原被告签订的第二份合同明确约定扫描的是2015年-2017年病案,2015年-2017年3年之外的病案翻拍数量不属于原告工作范围,原告超拍了5766699页,第三份合同约定的页数为190万页,原告超拍了241712页,对超拍的部分被告没有义务支付。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交的前五份数字化病案制作验收单来看,原告依约于2017年4月7日开始入场进行病案翻拍,至第二份合同签订之时,就已完成了不下于10915469页病案翻拍,且经被告医院病案室验收确认。结合被告提供的“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病案翻拍情况”内容来看,被告方对超拍情况知情且认可,并建议申请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处理超拍页数的工作量。双方对超拍病案数量6008411页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0.12元/页支付共计721009.32元的服务费用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能否支持的问题。原被告签订的第一份、第二份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了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按照应付未付部分按万分之五/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合同时间跨度较大,虽然本案中超拍的数量可以视为第一份合同的延续,但第一份合同约定的合同履行时间是签署后6个月内完成不少于250万张病案数字化制作,合同期满后若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新的合同为宜。原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2020年4月20日陆续补签了第二份、第三份合同,被告均按照三份合同约定的具体价款进行了足额支付。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第一份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有争议的超拍数字化病案费用逾期付款违约金,考虑到原告亦知晓被告作为事业单位,案涉病案数字化制作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超拍页数的价款只能通过申请招投标程序处理,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另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其向北京观韬(合肥)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数字化病案制作费751009.32元。 二、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23元减半收取8011.5元,由原告上海联众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86.5元,由被告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负担4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