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太星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太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25民初2436号
原告: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谷城县冷集镇花栎扒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老河口市太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常宝国,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老河口市太星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合法撤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由湖北新首高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