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安民初字第984号
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
住所地:安宁市连然街。
委托代理人杨林,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
住所地:昆明市学府路。
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诉被告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绿化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受理后,2014年1月9日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以与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677元,减半收取14338.5元,由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全部退给原告安宁市园林绿化公司。
审判长 杨文雁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