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8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118号-8号(新华步行街14栋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大钊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再审申请人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乐亭县圣雅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雅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1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在履行与圣雅安装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多支付给圣雅安装公司工程款51088元,为圣雅安装公司垫付吊车费64400元,并提交了唐山市古冶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出具的证明材料、**和***出具的完工证、***出具的证明材料及吊装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明。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后,申请人未上诉,表明其对一审判决各项赔偿数额的认可,二审中,申请人亦未提及其在再审申请中所主张的赔偿事项,故未作为双方争议焦点进行审理,申请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且申请人在申请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市路南建民机电维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娟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