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791民初438号
原告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高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捷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12元,减半收取4856元,由张家口市绿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俊
书记员  王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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