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81执保548号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赵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1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B号1-22-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继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竟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