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308号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石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雪、王雷,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赵屯。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张丽,女,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李志国,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20B号1-22-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丽,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张丽、李志国、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281民初6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75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总对总”查询,包括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保险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点对点”的查询,包括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房产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进行查询;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查询。本院诉讼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XX镇XX村XX屯的矿山名称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用石材二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号XX、矿区面积0.0485平方公里),查封案号(2021)辽0281民初6669号,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二台车辆、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一台车辆,查封到期日均为2024年1月20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李志国名下的一处房产、被执行人张丽名下一处房产,查封到期日分别为2025年1月20日、1月23日。上述冻结、查封的财产如要继续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如需恢复执行,应当自申请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辽0281执3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东辉
审 判 员 于 瑶
审 判 员 安永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汪 丽
书 记 员 潘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