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执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新华路**。
法定代表人:石云。
被执行人:**,女性,1970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李志国,男性,1961年10月09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万家岭镇马屯村赵屯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瓦房店长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大连昱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国、大连昱晟石业有限公司、大连昱昇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5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东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