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大连龙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157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龙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城子街道营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沙包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龙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大连船舶配套产业园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