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802民初979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粤1802民初979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在142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富华支行账户440********059998888。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清远市联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1420000元的范围内解除对被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富华支行账户440********059998888的冻结。
审判员  童伟娟
书记员  卢绮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