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5263号
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123号3栋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244067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自编03、04、05、06、0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秀丽村委会阮埇村阮东171号之四商铺(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30DCD7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中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昌观路16号四楼4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TRX17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594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4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力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最长期限为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延长相应的期限,期限届满后,冻结、查封、扣押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卢 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