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执1774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123号3栋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24406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东方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共和镇共建路4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669879141R。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84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生效文书,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别支付案4994090.3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4864090.37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46463.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民事审判庭于2022年5月12日移送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本院另案(2021)粤0784执恢93号已依法对权属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鹤山市××镇××号房产予以查封。后经查,本案被执行人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涉及众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案件,本院依法暂停对权属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号的不动产的拍卖,本院暂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处置。 三、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万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17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