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123号3栋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792440676。
法定代表人付湘江。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
松公路5045号508室Y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014281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连滘村委会“矮岗”(土名)北苑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055391459Q。
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607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41144.50元及利息(以1541144.5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欠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8693元,由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珠海市三湘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0954,多交的2261元受理费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费。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按照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履行义务、支付诉讼费18693元、负担本案执行费。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依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一)财产调查。本院通过调查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不动产部门、工商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二)财产控制及处置。
被执行人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及15件案件在本院尚未执行完毕,立案标的合计15938338元。本院(2022)粤0607执932号案扣划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工资保证金账户存款,优先支付工人工资案件欠款,剩余款项优先清偿各案件诉讼费,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诉讼费18693元。
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及41件案件在本院执行,立案标的107756368.2元,上述案件合并执行,登记查封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花园项目××、××、××、××、××、××、××、××、××、××、××、××、××、××、××、××地下室、××地下室、××、××座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查封期限自2022年4月6日至2025年4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查封,请在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被执行人佛山市莱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经被多个案件冻结(含轮候冻结)暂不能扣划,其名下未出售的住宅、商铺、停车位被多个案件分别查封。莱福花园项目因资金困难停工,为推动复工及竣工验收交付、维护资产保值增值和社会稳定,当地政府部门协调推进莱福花园楼房复工建设但尚未全部完工,暂未能处置上述不动产。
(三)执行款收退情况
1.执行款情况:在本院(2022)粤0607执932号案中退付本案诉讼费18693元。
2.所剩债务:除去本案诉讼费18693元已经受偿,剩余债务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三、对主体的惩戒
限制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7执9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政
审判员 ***
审判员 赖 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