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无锡金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3441号
申请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法定代表人:何荒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无锡金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3814N。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
申请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金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涛公司账户上的存款6744745.58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工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锡金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6744745.5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亚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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