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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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83执4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法定代表人:何荒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崇民大道1053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323016728E。
法定代表人:李洵。
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86832430。
法定代表人:李洵。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483民初38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由执行员周洪杰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255970元、赶工奖95638.64元、保修金261051.07元、利息68523.53元,合计681183.24元;二、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缴纳执行费928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二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到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公积金、保险、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1175.51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予以缴纳执行费1175.51元;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2622.71元、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01.86元,本院均已轮候冻结,暂无法扣划,冻结起止日期为2022年1月24日至2023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嘉凯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桐乡崇福)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嘉凯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起止日期为2022年2月15日至2024年2月14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封(冻结)财产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截至2022年5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1175.51元。暂未发现二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洵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受疫情影响,暂无法布控)。同时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83执4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二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欢杰
审判员沈树强
审判员周申恺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胡舜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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