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温岭泽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1081民初1783号



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毛竹山10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法定代表人:何荒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温岭泽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泽国大道475号**城1幢113室(1F-0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369127161。




法定代表人:魏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398号1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786832430,




法定代表人:魏彦辉,该公司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系**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幕墙公司”)与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温岭泽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泽国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工幕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燕萍、被告**城泽国公司、**城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建工幕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城泽国公司退还原告保修金62730.96元;二、判令**城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城泽国公司退还原告保修金62730.9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城泽国公司的**城项目幕墙、门窗、百叶工程。2015年10月29日,原告与**城泽国公司签订了《幕墙、门窗、百叶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3408069元;支付方式为工程量完成50%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工程全部完成后初验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双方认可且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付清。2016年9月21日,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经结算,确定无争议造价为3432897.52元。被告尚欠原告保修金171644.88元。2021年5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返还保修金,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城泽国公司返还保修金中已到期部分108913.92元及利息损失,被告**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幕墙、玻璃雨棚工程部分保修金5年期限已到,被告**城泽国公司应予以返还剩余保修金62730.96元。另被告**城泽国公司系被告**城集团公司独资子公司,**城泽国公司受**城集团公司的全面管理,应对被告**城泽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城泽国公司、**城集团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尚未退还的质保金金额无异议,但付款前提应先由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故被告未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前,被告不应当支付剩余的质保金,被告亦不应当承担利息损失。二、原告要求**城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5年10月29日,原告建工幕墙公司与被告**城泽国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约3408069元;付款条件:工程量完成50%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工程全部完成后初验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双方认可且移交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5%保修金保修期届满后付清。合同还约定,幕墙工程保修期5年,玻璃雨棚工程保修期5年,门窗、百叶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本项目整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2016年9月21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造价3432897.52元,被告支付工程款后,尚有保修金171644.88元未返还。原告于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1.被告**城泽国公司返还门窗、百叶工程保修金及利息损失;2.被告**城集团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浙1081民初50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支持了原告的相关诉请。现尚有幕墙、玻璃雨棚保修金共计62730.96元在被告**城泽国公司处未返还。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6年、2018年期间开具了总额为3432897.52元的发票给被告**城泽国公司。又查明,被告**城泽国公司为被告**城集团公司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温岭泽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保修金62730.96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元,由被告**城城镇化建设发展(温岭泽国)有限公司、**城集团城镇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陈森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含嫣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