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无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617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10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6533381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工)与被执行人无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的(2022)苏028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建工3046616元及利息(4192375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自2019年1月30日止、3992375元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2月2日止、3692375元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6月2日止、4146616元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3346616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334661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3146616元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5日止、3046616元自2020年 11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浙江建工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被执行人**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2年11月24日、2022年11月25日、2023年1月3日、2023年2月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虽有若干银行开户信息,但均被其他案件首先冻结。 2、**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位于宜兴市××路××号的不动产若干处,但经核实,其名下绝大部分房产已经出售或被设置抵押且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案于2023年1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位于宜兴市××路××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宜(2018)不动产首登字第0××1号],查封期限自本查封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本院(2022)苏0282执5131号已对该不动产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案届时参与分配。 3、**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此外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无证券、税务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2年12月9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3年1月29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案款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282民初3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丁 平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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