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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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4552号
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半山街道***100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奉化区锦屏街道南山路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90TA6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早早,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奉化和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