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台州市黄岩金科铝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03民初2358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金科铝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99612947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西城后洋模具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求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683133338P。住所地:杭州市半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施泽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金科铝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建工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金科铝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9元,减半收取22964.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金科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尤**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