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沈和立初字第989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沈阳顺达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暴敬军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