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广州瑞鑫电气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41458号
原告:广州瑞鑫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63号10I房。
法定代表人:赵红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光、李金鸽,均系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第一工业区B区12栋。
法定代表人:吴剑。
原告广州瑞鑫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广州瑞鑫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按原告广州瑞鑫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廖敏敏
审判员  刘永纯
审判员  彭 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官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