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8)粤0306民初12491号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9704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97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107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计算;以人民币970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源县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39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259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