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48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进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耒阳市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481民初20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02750元。现被执行人请求分期分批履行,于2021年8月30日偿还3万元,于12月30日偿还下欠部分。申请人表示同意,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481执27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期限兑现,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晖
审判员钟琦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邵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