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京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锦路**。

法定代表人:吴涵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

再审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健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