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0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凤锦路**。
法定代表人:吴涵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杨俊峰。
再审申请人南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 健
代理审判员 张长琦
代理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雨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