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081民初595号 原告: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月塘镇捺山村苏珍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雨花台区风锦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茂德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奥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南京茂德轨道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茂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