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24执13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庆,男,生于1963年7月1日,汉族,住宜城市。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3年3月21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丁家巷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835XL。
法定代表人:王继朝,该公司经理。
黄**庆、***与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的(2021)鄂0624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报告财产及财产变动情况。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信息、车辆、有价证券、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了查询。
上述查询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兢
审判员 杨 毅
审判员 秦爱民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元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