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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91民初1680号
原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宜城市丁家巷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襄阳通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宋香焕,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襄阳通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0元,减半收取为8475元,由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 继 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晗书记员汪晨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