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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91民初2940号
原告: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宋香焕。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垚平,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丁家巷8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与被告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襄阳高新区车城物资调剂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温继若人民陪审员刘爱华人民陪审员吕焕云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 晗 书 记 员 汪 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