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684执恢58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5年11月11日,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丁家巷95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朝,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6民终100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工程款32761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90000元,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依照法律相关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向东
审判员 许洪涛
审判员 郝寅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白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