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恢18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城市*****。住所地:宜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417966835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9)宜民二初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4359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予以查询,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案的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宜城市鹏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解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白小龙
书记员齐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