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1091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华伟,广东商达(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一路1001号生命保险大厦2503-25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682595。
负责人:何武强。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万大勇。
被申请人: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扶西横路2号首层8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U8TA3B。
法定代表人:李万雄。
本院受理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6824.89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F22300126820224946801]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融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9056824.8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春桂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郑鑫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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