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22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梁培超。
委托代理人:刘甜甜,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碧波,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890343768F。
负责人:李保财。
被执行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0000100011401J。
法定代表人:温金明。
一、裁判情况
关于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广东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对外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粤0604民初37768号民事判决已于2021年10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一、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5291.80元及违约金;二、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3824元,由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1119元。
二、执行情况
因义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本金2405291.8元及违约金;受理费及保全费31119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0173元。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注册地址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其中,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拒收邮件,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已签收。
2.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外建设公司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故本院先执行对外建设广东公司的财产,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未发现对外建设广东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中,招商银行的账号(1209********_60000)已在诉讼阶段保全,但反馈余额为748.87元(2021年11月12日反馈),因余额较少,本院未予扣划。其余账号均另案被其它人民法院冻结,且反馈余额较少,本院未予冻结。
3.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对外建设广东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属不能清偿债务。故本院依法对对外建设公司进行财产查控,经本院向银行及房产、国土、车辆等管理部门调查,亦未发现对外建设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除此,对外建设公司已涉及多个执行案件,大部份以终本结案。其名下的多个银行账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故本院未予进行轮候冻结。
另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
4.本院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224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费未收取,暂计至2022年1月17日,未清偿金额为2787659.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算)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东亚
审 判 员 钟松毓
审 判 员 黄**日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卓辉
书 记 员 郑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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