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10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梁培超。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9316号民事调解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本金1232125.00元及违约金,负担案件诉讼费10774.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25750.0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二、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共25268.64元,扣除部分执行费276.00元(与执行标的按比例分配),余款24992.64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粤EA××××的车辆,暂无法处置。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10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宁斌
审判员  陆桂秀
审判员  涂业初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钧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