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保4083号

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梁培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甜甜、司维,分别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144881XH。

负责人:彭辉。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开源大道****码91440000890343768F。

负责人:李保财。

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统,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011401J。

法定代表人:郑伟。

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3010.86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对外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3010.8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何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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