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2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梁培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01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利息。本案受理费10942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8345、8346、8347、8349、835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案外人佛山市永利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2017年7月26日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被汾江南路6号一座905、906、907、908、909房归佛山市永利德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本院以(2017)粤0604民初7241号案预查封上述房产(期限为2018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止)。另,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汕头市××北街棉田村××号为集体土地,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暂不能处理。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04执26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黄小茁

审判员  秦绪刚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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