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恢32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梁培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10月25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张永坚,男,汉族,1964年6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禅城区。

关于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张永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佛禅法民二初字第1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永坚应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6048.50元及违约金(分二类计算:以1666791元为本金,自2008年1月1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息0.5%计算;以2499257.50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30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4244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两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永坚与案外人××名下共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南××村××房进行评估,估值为977404.8元。后本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以评估价降价20%为底价(即781923.84元)对上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案外人××以最高报价1481923.84元竞得上述房屋。本案经参与分配,得款540772.7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坚采取限制出入境措施,分别于2019年1月5日在广州白云机场,于2019年2月10日在深圳湾口岸扣留被执行人张永坚,因其患有高血压及中风病史,未能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经本院上门查找,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另经查,本院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恢3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黎健敏

审判员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冯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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