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8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张槎镇玉带沙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1763781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平西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一期A3号楼内第4层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4611232U。
负责人:***。
被执行人: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140887298。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19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共计1749846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18528.5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2011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建通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太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粤0604执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