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58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景花园海燕楼3、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鹏,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合成白陈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被执行人: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华翠南路6号南海颐景园会所二楼自编C室。

法定代表人:张豪杰。

被执行人: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亭南路888弄92号。

法定代表人:胡光伟。

关于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6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5507.1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11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上述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上述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三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证券、网络支付机构查询,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款项。

2.向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XXX服务站及XXX服务站,均属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被执行人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1日签订的涉案项目建设协议书中约定应配套建设的公共管理性质的物业,且应在三年内转交给当地政府部门或指定单位,故上述三处物业属于公共管理性质的设施,本院不能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予以处理。此外,发现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有位于XXX的摩托车位等共计827处不动产(详见房产查询反馈信息表),但均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6执保313号案首次查封。

3.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

4.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XXX座之间负二层享有的100个人防车位使用、收益权。

5.因另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起对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2021)粤0606破申11号】,本案对上述摩托车位、人防车位收益权等财产不作处置、轮候查封等措施。

此外,未发现上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邮寄送达、电话联系、询问当事人、现场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发现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均已无人办公,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36638.13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除上述不动产外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58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南华

审判员  李华江

审判员  叶锐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许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