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景铭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6民初653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海燕楼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4。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春芝,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24162。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自编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68XE。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86L。
法定代表人:屈某1。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建设消防公司)与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投资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盛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玲、唐春芝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价款725507.17元及利息(利息以725507.17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2月20日的利息为7589元);2.判决原告在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欠付上述第1项的工程价款及利息范围内就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交汇处西北角的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决被告仕**投资公司、被告上海三盛公司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欠付上述第1项的工程价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与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先后签订了《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将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和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包施工。主合同约定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为图纸增加包干结合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干,税后总价一次性包干¥:2430000.00元,施工过程经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并监理单位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允许进行调价,合同工期为180天,具体开工日期以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书面通知为准。补充协议约定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暂定价为¥:484064.78元,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与主合同共同进行结算。上述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为:原告按当月实际完成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上报本月完成工程量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及监理单位在收到原告全部资料后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当月确认属实的完成工程量70%作为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及物业公司移交后,原告在30天内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审核,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查,除扣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余在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收到原告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一次性返还原告。2017年6月12日,原告完成了上述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含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并竣工验收合格。2019年2月19日,原告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递交了完整的结算资料给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审核,并请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按审核结算造价支付工程结算余款。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审核确认了上述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含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的结算总价为人民币2669507元。截止至2019年11月20日,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含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已于2019年6月12日届满,但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仍拖欠原告上述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含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价款总计725507.17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付款,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至今仍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未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已构成违约,并造成原告资金损失,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除应向原告足额付清拖欠的工程价款外,还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付原告被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作为涉案工程的承包人有权在发包人即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涉案消防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另经查,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被告仕**投资公司,同时,被告仕**投资公司亦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仕**投资公司的唯一股东为被告上海三盛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仕**投资公司、被告上海三盛公司应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没有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三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质证权和抗辩权。原告提供的原告建筑企业资质证书、《顺德景盛佳园B区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对账确认函等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陈述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质保金期限届满之后,在2019年12月23日被告盖章确认了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提出的对账确认函所主张的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欠款,该对账确认函显示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有在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主张工程欠款,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也确认截止2019年11月20日其尚欠原告案涉工程余款,因此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利息损失。
另,原告就其与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的记账问题说明如下:B区消防工程记账结算金额10524307.59元,累计已经付款8411544.67元,未付款2112762.92元;A区消防工程(含后期精装修增加二次消防安装工程)结算金额2669507.17元,累计已经付款1944000元,未付款725507.17元,该两项未付款合计总额2838270.09元,经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在对账确认函中盖章确认。财务记账的结算金额是具体到小数点之后,而双方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具体到整数。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二、利息的计算;三、关于优先受偿的问题;四、关于被告仕**投资公司、上海三盛公司的责任问题。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按上述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既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反驳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确认书、《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顺德景盛佳园A区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对账确认函等,可以证实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尚欠原告工程价款725507.17元。因涉案工程已于2017月6月12日竣工验收,涉案工程款项于2019年2月25日经过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的确认。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及监理单位在收到原告全部资料后二十天内审核完毕,并支付当月确认属实的完成工程量70%作为进度款;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及物业公司移交后,原告在30天内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审核,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查,除扣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余在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收到原告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一次性返还原告”综上,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支付条件已成就,故原告要求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725507.17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二、利息的计算
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验收手续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及物业公司移交后,原告在30天内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交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审核,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完成结算审查,除扣留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保修金,其余在结算完成后15天内支付。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工程质量保修期满,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收到原告要求返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书面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在扣除原告应承担的一切费用后,将剩余保修金无息按期一次性返还原告”。但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没有依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被告迟延支付工程款,占用原告资金,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从2019年11月20日起计算,是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利息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关于优先受偿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原告称因案涉消防工程为整体建筑的配套设施,无法与建筑物拆分拍卖,故要求对整个建筑物进行优先受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优先受偿的工程应为“该工程”(即为案涉合同约定工程,并非整体建筑物),且为“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的工程。据此,原告可申请优先受偿的工程必须为案涉工程,且该工程应为可独立进行折价、拍卖。由于案涉工程为建筑物配套工程,确无法单独折价、拍卖,故不可能以该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另,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案涉工程已于2017月6月12日竣工验收,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主张优先受偿权亦已远超法律规定。
综上,原告要求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被告仕**投资公司、上海三盛公司的责任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仕**投资公司、上海三盛公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故原告要求被告仕**投资公司、上海三盛公司对被告佛山三盛兰亭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归还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5507.17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建设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11130.9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三盛兰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佛山仕**投资有限公司、上海三盛房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彭晓辉
人民陪审员  郭乐生
人民陪审员  林 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林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