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

***与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5民初29031号
原告:冉诗念,男,1968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小河镇小岗村1组,公民身份号码513************614。
委托诉讼代理人:***,佛山市南海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7659629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克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冉诗念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冠恒钢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诗念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